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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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39號
原告 黃莉婷
被告 林妙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關係已不存在,其請求返還押租金,純屬於金錢債權涉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