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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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39號

原告 黃莉婷

被告 林妙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關係已不存在,其請求返還押租金,純屬於金錢債權涉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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