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憲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憲恩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憲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違背安全│有期徒刑│102年7月1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駕駛致交│7月││102年度│102年度交易字第│102年度交易字第│罰金、不││││通危險罪│││偵字第│1331號│1331號│得易服社│││││││17676號├────────┼────────┤會勞動││││││││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9日│││├─┼────┼────┼───────┼────┼────────┼────────┼────┼─────┤│2│違背安全│有期徒刑│102年11月18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駕駛致交│9月││102年度│102年度交易字第│102年度交易字第│罰金、不││││通危險罪│││偵字第│1920號│1920號│得易服社│││││││27193號├────────┼────────┤會勞動││││││││103年3月13日│103年4月7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