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財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3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14至28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2年9月27日訊問受刑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奇峰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5日│101年4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88號│第8993號│第1624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6號│101年度易字第1070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8日│102年4月10日│├─┼──────┼──────────┼──────────┼──────────┤││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6號│101年度易字第1070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22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145號│5722號(臺中地檢102年│10480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度執助字第17號)│(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字第104號)││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中旬某日│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0號│第10480號│第10480號│││(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年)│年)│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5日│101年7月2日│101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0號│第10480號│第10480號│││(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年)│年)│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0號│第10480號│第10480號│││(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年)│年)│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5月14日│101年6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0號│第10481號│第10481號│││(編號3至13罪已定刑2│(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年)│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2日│101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1號│第10481號│第10481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1號│第10481號│第10481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9日│101年7月2日│101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1號│第10481號│第10481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8日│101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第162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81號│第10481號│第10481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已定刑為5年)│└────────┴──────────┴──────────┴──────────┘受刑人曾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8│││├────────┼──────────┼──────────┼──────────┤│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67││││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907號│││││(102年執更字第3852號│││││已定刑為5年、執畢日│││││110年3月22日、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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