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