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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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零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