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5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
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