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92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陳啟蒙
被 告 李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暨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