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陳國倉
         林其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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