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陳國倉
林其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