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23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