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原聲請意旨贅引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一級毒品)││(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09.23│94.01.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119號│244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790號│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12.29│95.06.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790號│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決確定│94.01.31│95.07.24│││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358│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31│││號│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二級毒品)│││(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1.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44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決確定│95.07.24││││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