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6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