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
樓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嫌殺人未遂之罪,經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查本案經宣判有罪,雖經宣判,惟經訊問被告後,因被告經起訴所犯之罪刑非輕,其有逃亡之虞仍可想像,是本院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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