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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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債權人 李政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及該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具狀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於簽發時,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於債務人欄漏載)。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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