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
債權人 陸俊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建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之標的(台端前之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未記載)。
三、釋明債務人之資料(名稱、住址、身分證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
債權人 陸俊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建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之標的(台端前之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未記載)。
三、釋明債務人之資料(名稱、住址、身分證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