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自八十九年二月初起,未經登記即在嘉義市○○○路五○四之一號處經擺設電子遊戲機二十四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日施行,同年月0日生效後,仍未依上開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在上址設置以電腦方式操縱,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為益智或娛樂類之遊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2、嘉義市政府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八九府建商字第五六二四五號函附稽查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補充如下: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依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並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並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營業級別、機具類別、營業場所管理人、營業場所之地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該條例已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於該條例生效後,設置以電腦方式操縱,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為益智或娛樂類遊戲之營利事業(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參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未依該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依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即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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