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任治和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