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98號聲請人即被告 石建萬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1年10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且查,被告對於從事本案攜帶兇器竊盜犯行2起及搶奪犯行
1起等情坦認無訛,並經被害人指訴明確,且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證,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而被告於101年9月間,涉犯本案3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所定之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欲返家盡孝或照顧2名幼子以及處理房貸問題云云,經核均非本案羈押原因消滅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