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8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4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家章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煙毒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上訴字第1483號判決,聲請本件再審;該案認定事實與實情不符,聲請人於上訴時業已提出,惟因審判制度矛盾、法院審理程序有誤,致聲請人喪失答辯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再審之聲請等語。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應向判決之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出,詎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