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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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相對人 黃襄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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