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9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9號上訴人 許森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私運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