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告 周士芬 即吉將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潘世偉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罰鍰處分,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900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