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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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告 賴松田 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馬幼竹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民國
100年11月1日修正、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之同法第22
9條第1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本件係於101年10月25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基隆市,故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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