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豐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3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而於上訴本院後之102年2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罪刑,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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