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 徐健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良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