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70號上訴人 游再 滿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明喜
游來故許 湯朝雄 鄭新寳 之 鄭盧銓 繼承人
鄭永昌 鄭登惠 鄭椀今 鄭秋菊 鄭雅心 視同上訴人 鄭劉水赺
鄭林燕 鄭朝智 鄭朝南 鄭朝富 鄭朝宗 被上訴人 李冠興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盧銓、鄭永昌、鄭登惠、鄭椀今、鄭秋菊、鄭雅心為視同上訴人鄭新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鄭新寳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死亡,其配偶鄭盧銓及子女鄭永昌、鄭登惠、鄭椀今、鄭秋菊及鄭雅心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茲本件上訴人 游再滿 具狀為上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