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民安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法扶)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宏 指定辯護人 郭寶蓮 律師被告 陳志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82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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