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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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沒收之物名稱│數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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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通知書(二紙)上之「林│簽名二枚│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警│
││ 佳霖 」簽名及指印│指印二名│刑字第000000000│
││││一號卷第十八、十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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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訊筆錄上「乙○○」之簽名│簽名二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及指印│指印十四枚│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八號│
││││案件之警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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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簽名一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品目錄表上「乙○○」簽名及│指印一枚│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八號│
││指印││案件之警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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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口卡片上「乙○○」簽名及指│簽名二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印│指印二枚│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號│
││││卷第八、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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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紋卡上「乙○○」指印│指印二十枚│已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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