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小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牧青 、 孫懿柔 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規定,應徵肆仟伍佰元,合計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