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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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彥選任辯護人翟世炎律師上列被告蕭文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另同案被告 蕭國山 已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