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張志堅 律師原告與被告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間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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