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聖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0,84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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