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智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可參。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11號判決參照)。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審理,並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判決,於105年1月4日確定。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附卷可佐(見執行卷第2頁至第3頁),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式上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
附表編號1至6、7至11、12至22、23至49、51至54部分,曾分別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1年10月、9年8月、17年、17年、7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執行刑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7至54所示之罪,迄今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4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㈢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附表編號1、3、4、7至54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愷凌附表:受刑人陳韋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3日│103年6月10日│103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4690號│偵字第1166號│偵字第1121、114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0號│103年度訴字第499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2日│103年9月30日│103年11月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0號│103年度訴字第499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21日│103年11月7日│103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81號│字第3722號│字第3796號││├─────────┴─────────┴─────────┤││基隆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27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5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5日│103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121、1147號│偵字第1121、1147號│偵字第1121、114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96號│字第3797號│字第3797號││├─────────┴─────────┴─────────┤││基隆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27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5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07號、103年│字第3407號、103年│字第3407號、103年│││度蒞字第3634號、10│度蒞字第3634號、10│度蒞字第3634號、10│││4年度蒞追字第1號│4年度蒞追字第1號│4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4日│104年5月4日│104年5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08號(編號7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1日│103年1月15日│103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3407號、103年│字第3407號、103年│連偵字第24號│││度蒞字第3634號、10│度蒞字第3634號、10││││4年度蒞追字第1號│4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4日│104年5月4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08號(編號7至│基隆地檢105年度執│││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字第82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1日│103年1月13日│102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24號│連偵字第24號│連偵字第2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7日│102年12月6日│102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24號│連偵字第24號│連偵字第2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24號│連偵字第24號│連偵字第2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7日│102年10月13日│103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少│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連偵字第24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字第82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8月初某日│102年8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1日│102年9月14日│102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10日│102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8日│102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10日│103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4441號、103年│字第2305、2587、28│││度偵字第3142號、10│度偵字第3142號、10│50、3898號│││4年度蒞字第113、84│4年度蒞字第113、84││││1號│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字第970號│字第51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徒刑7年10月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5日│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05、2587、28│字第2305、2587、28│字第2305、2587、28│││50、3898號│50、3898號│50、389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