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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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郭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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