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收受贓物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十│││1│台││││││││偽│期月│8│台│5│中│上4││最│台1││1││造│徒│至│中│偵2│高│1│9│高│3│26│執6││文│刑││地│4│分│訴9││法│上7││0││書│一││檢│1│院│││院│││2│││年│││││││││││├──┼──┼────┼──┼─────┼─┼───┼────┼─┼───┼────┼───┤││有│││1│││││││││收│期││台│9│台│3││台│3││0││受│徒│6│中│偵4│中│訴4│3│中│訴4│4│執1││贓│刑││地│6│地│6││地│6││5││物│四││檢│1│院│2││院│2││2│││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