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70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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