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  何宗達
理人
共同送達代 何宗達
收人
被   告  徐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而本
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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