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5號原告 黃恩光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被告 黃琼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幼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告 黃稚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兩造應於民國104年
3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時,攜帶各自持有下列文件原本到庭,未遵期攜同各該文件原本到庭者,依家事事件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353條規定辦理:
一、系爭遺囑原本。
二、欲聲請與系爭遺囑作筆跡鑑定之文件原本。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