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92號上訴人 柯銘哲
林碧玲 洪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珈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關於本訴敗訴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由上訴人柯銘哲、林碧玲繳納。又關於反訴敗訴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由上訴人(即原審反訴原告)柯銘哲、林碧玲及洪進丁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各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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