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務人 羅月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月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院104年1月22日所命補正之裁定,倘無法提
出補正文件,僅得就已到期部分債權請求,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