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張妤姍 被告彼夫.達德住南投縣○里鎮○○里○○路○○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103年度偵字第488號),認原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犯意,對包括被告在內之多位被害人,以製造假車禍之方式藉以詐財,現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