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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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彭晉晟(原名彭天俊)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晉晟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4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晉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104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有持刀攻擊被害人之行為,且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傷害等數罪,原審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等情,是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