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訴人與海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3,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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