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183、183-1、183-2、183-3、183-4地號土地及1703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建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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