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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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告加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昇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柏森 訴訟代理人 賴盈達 被告 陳子呈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陳子呈應於5日內就所抗辯之「原告曾允給被告101年度之紅利20萬」部分:⑴具狀 陳明 原告係於何年月日、由何人允給此紅利,⑵證據方法(繕本逕送對造)。以利於庭期前調查或傳喚證人。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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