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靜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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