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顏秀鳳
原告與被告 楊文溪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繳納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