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顏秀鳳
原告與被告 楊文溪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繳納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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