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8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蘇弘達
被   告  巫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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