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55號
原   告  陳益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被   告  楊振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前次期日因病未能到庭,聲請再開辯
論),並指定100年2月1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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