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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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潘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