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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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598,2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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